假設甲國的秉賦,可以生產 500 輛汽車或 1,000 支手機;乙國的秉賦,可以生產 200 輛汽車或 500 支手機。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?

(A)乙國生產手機具有比較利益

(B)乙國生產汽車具有絕對利益

(C)甲國無法透過與乙國貿易而獲利

(D)兩國生產技術不同,故無法比較

解答:A

甲國生產汽車的機會成本是2支手機,乙國生產汽車的機會成本是2.5支手機。所以甲國生產汽車具有比較利益,而乙國生產手機具有比較利益。至於比較利益的相關理論與應用可以參考經濟學典範(3)後面的第二部分單元(1)的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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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碩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